根据工作安排,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起草了《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献计献策,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3月31日—4月30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方式
网站:文山三七网
三、反馈意见方式
(一)传真:0876—2155337;
(二)邮箱:408914230@qq.com;
(三)信函:文山市普阳路119号(建设银行旁)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联系人及电话:戴忠辰,13668747001;邮编:663099)。
附件:《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
2023年3月31日
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林草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云南省“十四五”林下中药材产业规划》和《文山州林下三七种植规划(2023—2025年)》等精神,为规范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管理,推进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规范化、绿色化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建设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科学规范、标准引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在不破坏生态、保护森林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积极推行林下三七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管理,打造林下三七品牌。
第三条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种植备案、申报认定、动态管理。
第四条利用文山州行政辖区内林地开展林下三七种植的,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要求
第五条经营主体规范。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的建设和申报主体应为文山州行政辖区内注册并正常运行的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组织、家庭林场和有一定经营能力的种植大户等。
第六条建设规模达标。申报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的林地备案面积应达到50亩以上,林地权属明晰、相对集中连片。
第七条基地建设规范。
(一)基地建设应符合《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文山州林下三七种植林地利用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相关要求。
(二)基地应参照《林下三七生态种植技术规程》(GB/T41552—2022)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GB/B19630)开展种植管理,确保基地建设规范标准、绿色有机。第八条科技支撑有力。基地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建立农业投入品的购进、保管、使用登记制 度;建立生产管理档案,如实记录种植、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等情况,档案保存期限:三七采挖后3年。
第九条产品绿色健康。
(一)基地产品应达到有机产品标准要求,经有检测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并达标后,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识。
(二)基地产品应按照《文山州三七原产地初加工操作规程》(DG/5326/T4—2016)进行产地初加工,不允许带土上市销售;出售的产品要有商标,按有关规定包装销售。(三)基地产品经初加工后,应达到《地理标志产品文山三七》(GB/T19086—2008)规定要求。
第十条质量管理到位。基地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 度,实现对基地生产的三七从种植、管理、采收、加工、仓储、流通等各环节的追溯,出售的产品有追溯码,通过扫码可以查询到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企业、管理人员、质量检测、加工储藏等信息。
第三章授权及备案
第十一条实行“林下有机三七种植技术授权书”“林下三七种植备案证书”“林下三七林地利用备案证书”三证授权备案管理制 度,建设主体须获得“三证”,才具备林下三七基地建设资格。
第十二条“林下有机三七种植技术授权书”“林下三七种植备案证书”由建设主体向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林下三七种植技术申请书、林下三七种植备案申请书、拟开展林下三七种植的林地基本信息、建设主体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林下三七林地利用备案证书”由建设主体向基地所在县(市)林业和草原部门申请,按照《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和《文山州林下三七种植林地利用管理办法》提供相应材料。
第四章申报认定
第十四条实行“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申报认定制 度。符合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林下三七基地建设主体,可按程序申报认定“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经认定主体审核符合条件后给予认定,并核发“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牌匾;认定主体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认定主体为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
第十五条申报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
申报主体向组织认定主体提交申报资料。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包括:
(一)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申报表。
(二)林下三七林地利用备案证书以及相应的备案表、种植实施方案、生态因子评价报告、林地流转协议、林权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主体基本说明材料,包括经营规模、发展目标、生产经营状况、带动农民增收情况,取得专利、成果名称及编号,品牌(商标)建设情况,质量追溯体系等。
(四)相关附件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 份 证复印件、基地生产管理规章制 度复印件、基地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基地生产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记录表、农事操作记录表;有机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带农助农情况相关材料,基地的实景图片;其他有效图片、材料等。
第十六条组织认定主体组织相关部门、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视情况组织现场查验,专家组根据资料评审和现场查验情况提出评审意见和拟认定名单。
第十七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拟认定名单,向林草、税务、生态环保、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征询一票 否决事项,根据部门反馈情况确定公示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后,报认定主体审定后行文公布,并授予牌证。
第十 八条获得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认定的主体,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给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示范基地,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推荐参加博览会、展览会、农特产品推荐会;推荐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推荐参加媒体采访报道和宣传。
第十九条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每年认定一次,申报主体在八月底以前提交申报资料,组织认定主体组织专家适时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 否决。
(一)触碰生态保护红线或违反森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不良纳税记录;
(三)评选年度内发生重大负面事件;
(四)申报材料和数据造假;
(五)不良信用记录;
(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
第六章运行监测
第二十一条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后每2年监测一次,建设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监测表,监测程序参照申报和认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通过监测的基地,认定主体继续发文认定。未参加监测或者监测不合格的,取消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监测中,建设主体发生停止运营或者主营业务发生变更不再从事三七种植和生产的,或发生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取消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认定,收回授予的牌证,自发文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开始实施。
(文章来源: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