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三起行政处罚案,分别是淄博天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淄博锦川水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淄博黉阳水泥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处罚事由均是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矿渣硅酸盐水泥产品。
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淄)市监支处字〔2020〕02005号
案件名称:淄博天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矿渣硅酸盐水泥产品案
处罚事由:淄博天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矿渣硅酸盐水泥产品
执法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2、罚款叁万(300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0/9/28
救济渠道: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淄)市监质行处字〔2020〕第12号
案件名称:淄博锦川水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矿渣硅酸盐水泥产品案
处罚事由:淄博锦川水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矿渣硅酸盐水泥产品
执法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2、罚款贰拾壹万元(210000.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叁仟陆佰贰拾叁(3623.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0/9/29
救济渠道: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淄)市监质行处字〔2020〕第13号
案件名称:淄博黉阳水泥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矿渣硅酸盐水泥产品案
处罚事由:淄博黉阳水泥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矿渣硅酸盐水泥产品
执法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2、罚款贰拾壹万元(210000.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伍仟捌佰零捌(5808.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0/9/29
救济渠道: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宗商品公式定价原理】
生意社基准价是基于价格大数据与生意社价格模型产生的交易指导价,又称生意社价格。可用于确定以下两种需求的交易结算价:(文章来源:淄博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