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9号),自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调整目的
此次对进口铁矿品质检验监管方式的调整是海关总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和通关速度,充分发挥进口企业对进口铁矿品质把控的主体责任。
调整内容
一、自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对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由逐批实施抽样品质检验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实施监督检验、开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监测。
二、进口铁矿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海关出具进口铁矿品质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
三、进口铁矿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进口铁矿品质证书的,海关在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
四、现场检验检疫主要包括: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及处理、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排查。
调整涉及HS编码
2601111000
2601112000
2601119000
2601120000
2601200000
调整后监管模式
不需要海关出具品质证书的进口铁矿监管模式
进口铁矿收货人或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品质证书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如实申报后,海关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及处理、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排查等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
需要海关出具品质证书的进口铁矿监管模式
进口铁矿收货人或代理人需要海关出具品质证书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应选择一次性完整申报模式,通过勾选“品质证书”的方式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及处理、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排查等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
1.抽样
根据《铁矿石取样和制样方法》(GB/T 10322.1-2014)对进口铁矿实施抽样。
2.品质检测
根据GB/T 6730铁矿石检验系列标准对进口铁矿的全铁、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磷、水分、粒度等品质项目进行检测。
必要时,海关实施监督检验,开展有毒有害元素监测
企业申请品质检验的,海关同步对进口铁矿有毒有害元素进行监测;企业不申请品质检验的,海关在风险研判的基础上,可采取监督抽查、跟踪验证、收集第三方报告等多种形式获取监测数据。
①实验室检验人员用固体直接进样测汞仪对铁矿的有毒有害元素进行监测
②实验室检验人员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仪对铁矿的品质进行检测
进口铁矿现场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放射性检测
海关根据《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SN/T 1537-2005)对进口铁矿的放射性实施现场检测。当货物中γ射线剂量当量率高于当地环境辐射本底值的10倍时,扦取该批货物中γ射线剂量当量率最高部位的铁矿样品,进行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检验,超过《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GB 27742-2011)规定的,海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外来夹杂物检验检疫
重点检验检疫是否夹杂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雷管、可燃炮线、土壤、木块、植物种子、植株(如杂草等)及其残体、动物尸体和其它禁止进境物等外来夹杂物。经现场检验发现进口铁矿夹带外来夹杂物的,海关依法依规实施相应处理,并加强后续监管。
凝似或掺杂固体废物排查
海关在现场检验中发现进口铁矿的外观、气味等凝似或掺杂固体废物现象的,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规程》(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等规定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经鉴别为固体废物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新模式实施后提醒企业关注的问题
新监管模式下申报进口时应该注意什么?
进口铁矿收货人或代理人申报时如果未申请出具品质证书,则无法获得海关出具的品质证书,须自行承担相应可能存在品质不符带来的损失风险和贸易争端风险。进口铁矿收货人或代理人如对进口铁矿的品质把握不准或其它存在与品质有关贸易风险时,建议除在合同中订立相应条款防范品质不符风险外,进口申报时申请海关出具品质证书。
新模式实施后若向海关申请出具品质证书是否收取费用?
海关对于进口铁矿的品质检测不收取任何费用。
新模式实施后,完全凭企业申请进行,海关是否还实施检验监管?
新模式只是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铁矿逐批实施品质检验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品质项目主要为全铁、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磷、水分、粒度等。除品质项目外,海关对进口铁矿每批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必要时,海关实施监督检验,开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监测。(海关发布)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